作者: 点击次数:688 发布时间:2018-05-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为切实做好辽宁省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现将《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方便农民购买补贴农机产品,维护农民等购机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参与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的农机经销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
第三条 对经销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由辽宁省农业机械化扶持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经销商确认原则
第四条 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实行结算经销商和普通经销商分级管理办法。结算经销商由参与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的生产企业自主提出,原则上每个生产企业只能指定一个结算经销商;普通经销商由生产企业和结算经销商共同提出,可以指定多个普通经销商。经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 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结算经销商与普通经销商之间的业务关系及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原则自主约定,自行承担经营、经销责任,自行承担资金(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