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监测和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点击次数:602 发布时间:2018-05-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农机产【201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及时有效处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中出现的补贴比例畸高等问题,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规定,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省域内农机产品的补贴额。全国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农机产品在本省域内的实际市场售价情况进行测算,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省补贴额。根据补贴政策实施规定,补贴额是按不高于同档所有产品近年平均价格的30%测算,同档但不同产品的补贴比例有的高于30%,有的低于30%,均属正常。

但农机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价格随时都在变化,加之少数企业缺乏诚信,为防止个别产品补贴比例畸高,补贴实施过程中,各省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补贴额动态监控。2014年开始,我司组织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加装了补贴产品比例测算功能,补贴销售价格低于补贴额的无法录入系统,不能办理补贴。目前,我司正在组织山西万鸿公司开发补贴比例异常预警功能,近期将加装到辅助管理系统。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辅助管理系统中设置补贴比例异常上限,超过上限时系统将自动向省级和县级管理员预警提示。同时,各省也要强化对补贴数据信息的经常性分析,从中发现异常情况。对补贴比例畸高等异常现象,各省应高度关注,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要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期间可对该产品或该企业所有产品或该类产品暂停补贴。

根据调查结果,各省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是如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可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二是如发现个别产品归档有误,要立即调整,重新合理归档,对涉及农业部归档的产品,应将调整情况抄报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三是如个别产品归档无误,但其价格较同档多数产品的价格异动较大,明显偏低的,可对其单独核定补贴额;四是农机产销企业应当及时主动报告补贴比例畸高等异常现象,对于迟报、瞒报、漏报以图不当获利的,应予严肃处理,因调低补贴额而引发纠纷的,必要时可作退机处理。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