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丹东市 点击次数:602 发布时间:2018-11-05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丹东市农委 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经局、财政局:
为高效规范落实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关于“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政策精神和《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17〕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原则
(一)绿色发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优先补贴推广先进适用、节能环保、高效复式、安全可靠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具。
(二)突出重点。以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为重点,对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秸秆还田等支持绿色发展的节能环保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三)总量控制。2017年省分配我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940万元已全部一次性下达相关地区,按省要求资金总量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各县(市)区可在《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7年调整)》(见附件)内,缩减补贴范围,合理调配资金。
(四)创新发展。根据省政府《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三年滚动计划(2016-2018)》(辽政发〔2016〕7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辽政发〔2016〕41号),有条件的地区在年度分配补贴资金额度内,根据省确定试点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二、补贴范围
进一步缩小补贴范围,将低端、低值、需求量小、投诉量高和监管难度大的农机产品逐步剔除补贴市场,提高补贴政策精准性(见附件)。
三、补贴标准
合理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版)》经公示后发布。
四、补贴时限
全面启用2017版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7年3月1日(含)以后购置的补贴产品(以购机发票为准)通过2017版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相关手续,系统关闭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加快资金结算进度,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有条件的县(市)区全面推进通过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操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要加强机具核实,对补贴额较高的机具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购机户要重点核实。要强化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强化宣传,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全市项目县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栏全覆盖。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范围、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各级财政、农业(农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5〕5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突出政策指向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确定补贴重点、监督检查、机具核实、投诉处理、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经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类
范围(2017年调整)(9大类23个小类47个
品目)
丹东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丹东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