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点击次数:578 发布时间:2018-05-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做好《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编制工作,按照辽宁省农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辽农【2006】32号)要求,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申报指南”部分内容予以调整补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基本要求中产品资质要求的第4款中,“获得外省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在申报时须提交10份我省用户使用证明”调整为“获得外省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新进入辽宁省推广销售的企业在申报时须提交我省用户使用证明”。列入上一轮辽宁省目录的企业同型号产品及辽宁省内企业不须提供。
2.删除“申报指南”附件3“用户使用证明表”中农机推广部门评价与建议内容。(见附件)
3.请相关企业按通知要求,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做好补充材料报送工作。
附件:用户使用证明表.doc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